陕西“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二审宣判
中新网陕西靖边10月31日电 (张一辰 王永平)31日上午,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龚爱爱系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同时龚爱爱拥有的“多个户口”一事也使公众质疑不断。2013年1月27日,陕西神木警方对龚爱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进行了立案,3月8日,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此前,龚爱爱本人已辞去所担任的人大代表职务,其三个虚假户口已分别被注销。
9月29日,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对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点,陕西“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据榆林中院微博称,上午10时,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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